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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

辦  法:
訂定高雄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公平處理本市市立高級
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超額教師介聘,依據「高雄市市立高
級中等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超額教師,係指教育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
先介聘之各校教師。


三、各校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特殊班及各科別、課程所需教師
數分別核算。各科別間之調整或普通班與特殊班之調整,應以具有各
該科別教師任教資格者為限。
同一學校有進修學校或不同教育階段者得互相調整之。


四、各校處理超額教師應優先考量自願列為超額教師者。
教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依其意願不列入超額教師。
教師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應予留職停薪者,
不得列為超額教師。


五、各校依第四點規定處理後,依下列項目核算超額教師積分:
(一)服務年資:係指任職本市各級學校教師年資。
(二)行政年資:係指任職本市各級學校行政年資。
(三)研習及研究。
(四)其他。
前項積分標準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研訂,並依本作業規範訂定
適合學校情況之「超額教師處理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各校應將超額教師名冊送教育局審核。


六、超額教師申請介聘,依教育局所提供缺額學校選填志願順序。


七、教育局介聘超額教師,應優先考量教師志願順序,如超額教師選
填同一學校人數超過該校缺額時,以同一行政區教師為優先,如
人數仍超過該校該科缺額時,再以教師在本市服務年資(年資長
者優先、年齡(年長者優先)等條件依序辦理,若條件均相同
時由校長決定。
超額教師選填志願學校已無缺額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以介聘至超額教師現職服務學校同一行政區內或臨近有缺額學
校為原則。
(二)介聘至其他行政區內有缺額學校。


八、教育局應召開超額教師介聘協調會,並將協調結果轉知相關學校。


九、超額介聘之教師應依通知期限至各介聘服務學校報到, 逾時未辦
理報到者視同放棄, 不得再申請辦理超額介聘, 並依教師法第十
五條之規定處理之。


十、超額教師於當年度市內介聘後至八月一日前, 如原校有相同科別
缺額時, 得申請返回原校服務。


十一、各校列為超額教師之科別, 不得再進用相同科別教師。


十二、本作業規範之作業時程由教育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