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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服務員工作調整原則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服務員工作調整原則

辦  法: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服務員工作調整原則

一、 本局停車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業務發展,激勵服務員士
氣,提升工作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 適用對象:
依高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年度所編列預算員額內依法僱用之人員(以下簡稱
服務員),包括路邊服務員、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服務員、立體停車場場
長、拖吊場服務員、拖吊場場長、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及本中心內勤服
務員。
定期契約服務員及委外人力不適用本原則。


三、 調整時機:
因業務需要、工作表現、組織架構變更、職位出缺或人員異動等因素辦理調
整。


四、 調整對象及原則:
(一) 路邊服務員:
1. 最近一年路邊開單績效前10名,熟電腦操作(Word及Excel)且具意願
者,得調整為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或拖吊場場長。
2. 最近一年路邊開單績效前50名,電腦操作(Word及Excel)尚可且具意願
者,得調整為立體停車場服務員或拖吊場服務員。
3. 領有職業大貨車以上駕駛執照者,得調整為拖吊場服務員。
(二) 立體停車場及拖吊場服務員:
1. 同一職務任職達6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 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Excel)且具意願者,得調整為路邊
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或拖吊場場長。
3. 多餘人力或工作表現不佳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三) 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及拖吊場場長:
1. 同一職務任職達6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 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Excel)且具意願者,得調整為本中
心內勤服務員。
3. 工作表現不佳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立體停車場服務員或拖吊場服務
員。
(四) 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及本中心內勤服務員:
1. 同一職務任職達6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 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歸建本中心時,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3. 本中心內勤服務員多餘人力或工作表現不佳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五、 實施方式:
(一) 由本中心各股提出人力需求或檢討,經本中心主任確認後,辦理工作
調整或輪調。
(二) 需求股應就各職務工作項目、所需知能等,提出資格條件,必要時得
作書面意願調查。若符合資格條件者,超出需求人數,除將平日工作表現納
入評比外,得辦理電腦測試、面試等,按成績排名擇優錄取,以達適才適
所。
(三) 工作調整或輪調名單,由需求股填報「本中心服務員異動請示單」
(如附件)經本中心主任核定後,自異動日期起生效,服務員不得拒絕工作
之調整。如有異議依本局公有公共停車場服務員工作規則辦理議處。


六、 工作調整或輪調通知送達後,服務員應將經辦業務及經管之所有文件、
財物及帳目等列冊移交。移交不清或不完整者,應予議處或賠償損害。


七、 本原則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