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局停車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業務發展,激勵服務員士氣,提升工作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對象:
依高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年度所編列預算員額內依法僱用之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員),包括路邊服務員、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服務員、立體停車場場長、拖吊場服務員、拖吊場場長、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及本中心內勤服務員。
定期契約服務員及委外人力不適用本原則。
三、調整時機:
因業務需要、工作表現、組織架構變更、職位出缺或人員異動等因素辦理調整。
四、調整對象及原則:
(一)路邊服務員:
1.最近一年路邊開單績效前十名,熟電腦操作(Word及Excel)且具意願者,得調整為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或拖吊場場長。
2.最近一年路邊開單績效前五十名,電腦操作(Word及Excel)尚可且具意願者,得調整為立體停車場服務員或拖吊場服務員。
3.領有職業大貨車以上駕駛執照者,得調整為拖吊場服務員。
(二)立體停車場及拖吊場服務員:
1.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Excel)且具意願者,得調整為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或拖吊場場長。
3.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4.因組織架構變更或委外經營者,以調任同質性單位、職務為原則。
(三)路邊班長、立體停車場場長及拖吊場場長:
1.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工作表現良好,熟電腦操作(Word及Excel)且具意願者,得調整為本中心內勤服務員。上述人員均無意願或經甄審均無適任者,由立體停車場及拖吊場服務員遞補參與內勤服務員甄審。
3.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立體停車場服務員或拖吊場服務員。
4. 因組織架構變更或委外經營者,以調任同質性單位、職務為原則。
(四)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及本中心內勤服務員:
1.同一職務任職達六年以上者,得辦理輪調。
2.支援本局其他科室服務員,因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歸建本中心並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3.因組織架構變更或業務調整需要而歸建本中心者,以調任同質性單位、職務為原則。
4.本中心內勤服務員多餘人力、工作表現不佳或年度內懲處,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一小過(含)以上者,則調整為路邊服務員。
五、實施方式:
(一)由本中心各股提出人力需求或檢討,經本中心主任確認後,辦理工作調整或輪調。
(二)需求股應就各職務工作項目、所需知能等,提出資格條件,必要時得作書面意願調查。若符合資格條件者,除將平日工作表現納入評比外,得辦理電腦測試、筆試、面試等,按成績排名擇優錄取,以達適才適所。
(三)工作調整或輪調名單,由需求股填報「本中心服務員異動請示單」經本中心主任核定後,自異動日期起生效,服務員不得拒絕工作之調整。如有異議依本局公有公共停車場服務員工作規則辦理議處。
六、工作調整或輪調通知送達後,服務員應將經辦業務及經管之所有文件、財物及帳目等列冊移交。移交不清或不完整者,應予議處或賠償損害。
七、本原則經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