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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本市籍服役役男暨本府服役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本市籍服役役男暨本府服役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pdf
法規內容:
一、發放對象:設籍本市服役役男暨於本府服役之替代役役男。
二、發放原則:
(一)作戰重傷或死亡:市長10萬元,局長5萬元。
(二)重大事故重傷或死亡:市長6萬元,局長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