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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現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兵字第11070428200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修正2高雄市政府現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第2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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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
、
本府為即時慰問傷亡之現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發給即時慰問金,特訂定本原則。
二
、
即時慰問金發放對象如下。但有特殊或重大事故傷亡,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設籍本市之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之役男。
(二)非設籍本市,於本府及所屬機關服替代役之役男。
三
、
即時慰問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因作戰重傷或死亡: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因重大事故重傷或死亡:以新臺幣九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