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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現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即時慰問金發放原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府為即時慰問傷亡之現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發給即時慰問金,
特訂定本原則。
二、即時慰問金發放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現役軍人,或服替代役之役男。
(二)非設籍本市,於本府及所屬機關服替代役之役男。
三、即時慰問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因作戰重傷或死亡:以新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因重大事故重傷或死亡:以新臺幣九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