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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體育處所屬游泳池入場須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下列人員請勿入場:
(一)凡身高未滿一百二十公分,無家長或成人帶領之兒童。
(二)凡患有癲癇、皮膚病、心血管疾病、傳染性疾病、酒醉或經由醫師診斷不宜激烈運動者。
二、請勿攜帶下列物品入場:
    (一)危險暨有礙安全之物品(如:玻璃瓶、鐵器、木棍)、寵物、潛水裝備(經核准救生訓練除外)、
     泳圈及手臂圈(兒童池除外)、滑水板等。
(二)本池使用自動過濾設備,為維護水質,請泳客勿攜帶任何防曬油、乳液入場游泳。
三、請遵守下列行為:
   (一)為維護安全,泳客應接受救生人員及管理人員指導,場內禁止喧鬧、追逐、跳水,以免發生危險。
   (二)不得隨地吐痰、便溺或拋棄果屑穢物等,以維環境整潔。
   (三)凡有妨礙公共秩序和安全之行為而不聽勸阻者,管理人員得令其離場,必要時報警處理。
(四)泳客禁止穿著透明泳裝或內衣褲入池,入池前須先沖洗,並著泳裝、泳帽以確保衛生。
四、泳客如遇危險時,請高聲呼救並舉手示意,以便救生員即時救援之。
五、如遇雷雨天,為避免雷擊意外及大雨影響水面視線,得由現場人員視情況開放。
六、禁止私人從事游泳教學行為。
七、開放結束前十五分鐘廣播(或鳴笛)預示關池時間,屆關閉時間不得藉故逗留。
八、凡屬優待入池者,請主動出示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