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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所屬游泳池入場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3318593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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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游泳池(以下簡稱本池)之使用管理,依
    據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訂定本須知。

二、下列人員請勿入場:
(一)凡身高未滿一百二十公分,無家長或成人帶領之兒童。
(二)凡患有皮膚病、心血管疾病、傳染性疾病或經由醫師診斷不宜激烈
      運動者。

(三)凡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使用本運動設施後具有危險者,如酒
      醉、過於疲勞、體力虛弱、意識不清等情形,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
      虞者,嚴禁進入使用。

三、請勿攜帶下列物品入場:
(一)危險暨有礙安全之物品(如:玻璃瓶、鐵器、木棍)、寵物(協助
      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潛水裝備
      (經核准救生訓練除外)、泳圈及手臂圈(兒童池除外)、滑水板
      等。

(二)本池使用自動過濾設備,為維護水質,請泳客勿使用任何防曬油、
      乳液入池游泳。

四、請遵守下列行為:
(一)為維護安全,泳客應接受救生人員及管理人員之勸導,禁止於場內
      喧鬧、追逐、跳水等危險行為。

(二)不得隨地吐痰、便溺或拋棄果屑穢物等,以維環境整潔。
(三)凡有妨礙公共秩序和安全之行為而不聽勸阻者,管理人員得令其離
      場,必要時報警處理。

(四)泳客禁止穿著透明泳裝或內衣褲入池,入池前須先沖洗,並著泳裝
      、泳帽以確保衛生。

五、泳客如遇危險時,請高聲呼救並舉手示意,以便救生員即時救援之。
六、如遇雷雨天,為避免雷擊意外及大雨影響水面視線,得由現場人員視
    情況開放。

七、禁止私人從事游泳教學行為,如不聽勸阻者,管理人員得令其離場。
八、開放結束前十五分鐘廣播(或鳴笛)預示關池時間,屆關閉時間不得
    藉故逗留。

九、凡屬優待入池者,請主動出示證件。
十、泳客個人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須自行負責。
十一、售出但未使用之門票可洽本局辦理退款,退款金額為原購買金額扣
      除已使用張數乘以門票原價計算,退票手續費為退款金額 3%,不
      敷扣除者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