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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所屬游泳池入場須知
民國 107 年 09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游泳池(以下簡稱本池)之使用管理,依據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下列人員請勿入場:(一)凡身高未滿一百二十公分,無家長或成人帶領之兒童。(二)凡患有癲癇、皮膚病、心血管疾病、傳染性疾病、酒醉或經由醫師診斷不宜激烈運動者。
三、請勿攜帶下列物品入場:(一)危險暨有礙安全之物品(如:玻璃瓶、鐵器、木棍)、寵物、潛水裝備(經核准救生訓練除外)、泳圈及手臂圈(兒童池除外)、滑水板等。(二)本池使用自動過濾設備,為維護水質,  請泳客勿使用任何防曬油、乳液入池游泳。
四、請遵守下列行為:(一)為維護安全,泳客應接受救生人員及管理人員之勸導,禁止於場內喧鬧、追逐、跳水等危險行為。(二)不得隨地吐痰、便溺或拋棄果屑穢物等,以維環境整潔。(三)凡有妨礙公共秩序和安全  之行為而不聽勸阻者,管理人員得令其離場,必要時報警處理。(四)泳客禁止穿著透明泳裝或內衣褲入池,  入池前須先沖洗,並著泳裝、泳帽以確保衛生。
五、泳客如遇危險時,請高聲呼救並舉手示意,以便救生員即時救援之。
六、如遇雷雨天,為避免雷擊意外及大雨影響水面視線,得由現場人員視情況開放。
七、禁止私人從事游泳教學行為,如不聽勸阻者,管理人員得令其離場。
八、開放結束前十五分鐘廣播(或鳴笛)預示關池時間,屆關閉時間不得藉故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