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稽核本局公務統計工作,以提升統計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依據高雄市政府各機關統(會)計機構應辦理統計工作事項規範訂定。
三、本要點之稽核作業由本局會計室辦理,稽核作業之實施方式以書面或實地稽核為之,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四、公務統計稽核,以本局各科室及其辦理統計業務人員為稽核對象。
五、年度公務統計稽核成績,以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之稽核成績計算,稽核作業完成後,應撰寫稽核報告陳核機關首長,並通知受稽核單位。
六、公務統計稽核,依下列標準區分為編表人員組與單位團體組,分別稽核:
(一)編表人員組:指公務統計報表(以下簡稱報表)填(製)表人員。
(二)單位團體組:指公務統計方案報表之各科室審核人員及其單位主管等人員。
七、公務統計稽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編表人員組:
1.報表編送時效:百分之二十。
2.報表內容準確度:百分之五十。
3.報表編送數量:百分之二十五。
4.其他事項:百分之五。
(二)單位團體組:
1.公務統計方案執行及管理:百分之二十。
2.統計資料發布管理:百分之二十。
3.應用統計分析辦理成效及提供情形:百分之二十。
4.內部統計稽核辦理情形:百分之三十。
5.其他統計業務創新或改進辦理情形:百分之十。
八、編表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嘉獎二次;八十五分以上且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一次。
(二)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九、單位團體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嘉獎二次;八十五分以上且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一次。
(二)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十、各科室應依稽核成績造具獎懲人員名冊,送交會計室彙辦獎懲事宜,但不得與高雄市政府公務統計考核獎懲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