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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列管計畫評鑑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列管所屬各機關重要年度施政計畫,以提升施政績效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計畫主管機關:主管各該計畫之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二) 計畫執行機關:編列預算執行計畫之機關(學校)。
(三) 列管計畫:經行政院或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中央機關)、本府核定列入年度管考之施政計畫。
(四) 作業計畫:為執行已編列預算之列管計畫所訂定之工作計畫。
(五) 年進度:列管計畫年度執行進度。
(六) 總進度:列管計畫整體累計總執行進度。
四、 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件,依管考權限分為行政院列管(以下簡稱院管)、中央部會列管(以下簡稱部管)、本府列管(以下簡稱府管)及計畫主管機關自行列管(以下簡稱自管)。
前項院管、部管及府管計畫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 主管機關應訂定本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及考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年度實施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年度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選項原則、管制作業規定、評核指標等。
年度實施計畫訂定後,由主管機關簽報市長核定後實施。
六、 府管計畫選項作業及編製作業計畫程序如下:
(一) 計畫主管機關依據年度實施計畫之選項原則,研提列入管制之計畫名稱及計畫概要送主管機關彙辦。
(二) 由主管機關邀集本府財政局、本府主計處等相關機關審查列管計畫項目,於簽報市長核定後列入管制。
(三) 計畫主管機關於本市總預算經市議會三讀完成審定程序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作業計畫報府審查。但預算經市議會審定結果不符年度實施計畫所定選項原則者,得免予列管。
院管計畫、部管計畫選項作業及編製作業計畫程序,依中央機關所定之規定辦理。
七、 列管計畫平時管制作業規定如下:
(一) 計畫主管機關應依據作業計畫確實執行管制,並每月覈實填報執行進度送主管機關。進度落後時,並應研提落後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
(二) 列管計畫年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五個百分點以上者,計畫主管機關應敘明落後原因及研提改善方案送主管機關;年進度連續二個月落後十個百分點以上,主管機關得視情節,簽報本府議處。
(三) 年度預算一億元以上之列管計畫,總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連續二個月超前八個百分點以上,執行情形控管良好者,主管機關得專案簽報敘獎。但以一次為限。
(四) 為實地瞭解列管計畫執行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邀集學者、專家、主管機關之委員、本府財政局、本府主計處、其他相關機關及公共工程品質查核中心會同查證。
(五) 實地查證發現執行進度與所報進度不符時,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並視情節專案簽報本府議處。
八、 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計畫主管機關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一) 政策變更或情事變遷必須修正計畫。
(二) 機關裁併或任務變更致影響計畫執行。
(三) 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四) 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五) 預算或資源發生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六)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九、 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計畫主管機關得申請撤銷列管:
(一) 單一計畫改為數個計畫,或數個計畫併案列管。
(二) 政策變更或情事變遷,應停止辦理。
(三) 機關裁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繼續執行。
(四) 計畫預算無法繼續執行。
十、 府管計畫申請調整或撤銷列管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 受理期限:計畫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底前,或作業計畫結束三個月前提出。逾期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二) 簽核程序:計畫主管機關應詳細敘明修正之內容及理由,專案簽會本府財政局、本府主計處、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並奉市長核定後送主管機關辦理。
院管計畫及部管計畫之申請程序,依中央機關所定之規定辦理。
十一、 列管計畫年終考評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 列管計畫年終考評由本府成立考評小組辦理。考評小組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機關組成,並得視列管計畫特性,邀請主管機關委員、學者、專家依工程類及非工程類分組進行考評。
(二) 府管計畫由計畫主管機關提出自我考評資料送主管機關彙辦,由本府考評小組辦理複核;院管計畫及部管計畫,由本府考評小組考核後,依中央機關所定之規定辦理。
(三) 已開工之工程類列管計畫由公共工程品質查核中心辦理平時查核,並依查核結果計列年終考評成績。
列管計畫經核定撤銷列管後,計畫主管機關應將撤銷列管之原因記載於自我考評資料。列管計畫撤銷列管後不計列其年終考評分數。
十二、 府管計畫年終考評成績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各列等之分數如下:
(一) 優等:複核分數九十分以上者。
(二) 甲等:複核分數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複核分數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四) 丙等:複核分數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複核分數不滿五十九分者。
院管計畫及部管計畫之成績列等,依中央機關所定之規定辦理。
十三、 列管計畫相關人員依執行計畫年終考評成績按下列標準分別辦理獎懲。但每一人員年度獎勵總額度最高以記一大功為限。
(一) 優等:承辦人員記功二次;計畫主管機關及計畫執行機關實際督導之主管人員各記功一次。
(二) 甲等:承辦人員嘉獎二次;計畫主管機關及計畫執行機關實際督導之主管人員各嘉獎一次。
(三) 乙等:不予獎懲。
(四) 丙等:承辦人員申誡二次;計畫主管機關及計畫執行機關實際督導之主管人員各申誡一次。
(五) 丁等:承辦人員記過二次;計畫主管機關及計畫執行機關實際督導之主管人員各記過一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優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計畫執行機關辦理列管計畫三案以上,平均成績優異且個案成績無列丙等或丁等者,計畫主管機關副首長、研考人員與計畫執行機關正、副首長及研考人員獎勵標準如下:
(一) 平均成績列優等:各嘉獎二次。
(二) 平均成績列甲等:各嘉獎一次。
院管計畫及部管計畫之獎懲,依中央機關所定之規定辦理。
十四、 列管計畫之經費支用率未達當年度應執行經費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不予獎勵。
年度開始三個月後或工程類計畫於發包二週後方申請調整作業計畫者,不予獎勵。但作業計畫經調整後,考評成績列丙等或丁等者,仍依前點規定懲處。
十五、 列管計畫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或請求其協助執行者,應由委託機關或計畫執行機關於作業計畫明定事權分配及責任歸屬。計畫執行期間發生事權或責任歸屬爭議時,由主管機關協調解決。
十六、 依本要點所聘、派人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七、 自管計畫或本府其他專案列管計畫,得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