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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會報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毒品防制功能,結合公私部門及網絡力量,統籌規劃整體毒品防制策略並貫徹執行,以維護市民身心健康,設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為規範本會報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擬定毒品防制政策。
 (二)議定統合各機關毒品防制策略。
 (三)督導各機關毒品防制業務之執行。
 (四)協調公私部門毒品防制工作,並訂定年度計畫。
 (五)其他有關毒品防制之協調與推動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副秘書長一人。
(三)本府民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海洋局局長。
(七)本府觀光局局長。
(八)本府社會局局長。
(九)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一)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二)本府新聞局局長。
(十三)本府毒品防制局局長。
(十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十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十七)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
(十八)參與毒品防制工作之民間團體代表二到四人。
(十九)毒品防制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到四人。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民間團體出任者,得由該團體改派之。
四、本會報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報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六、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或指定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副秘書長一人兼任,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報業務。
        本會報依業務需要,設預防推廣、監測規劃、緝毒溯源、保護扶助、社會復歸等五組。各組之成員及業務分工,如附表。
        本會報由執行秘書或其指派人員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協調、督導及整合各小組工作進度、本會報召開事宜及決議執行情形。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工作會議。
八、本會報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毒品防制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