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單親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審核作業,特依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標準如下:
(一)緊急生活補助:依本市當年度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核發,最高補助
三個月。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子女生活補助:
1.未滿十五歲子女僅一人者,每月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二人以上者,每人每
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子女仍就學中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子女教育補助:
1.大學校院或專科同級以上學校: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七千元。但延長修業年
限、暑期補修、重修或重讀者,不予補助。
2.高中、高職或專科同級以上學校: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3.國中: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4.國小: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兒童托育補助:就托(讀)本市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者,每人每月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就托(讀)私立托育 機構或幼稚園者,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
元。


三、依本辦法申請各項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二)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附子女之學生證影本、嚴重傷病診斷書或重大
傷病卡等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申請者,得出具委託書委任他人辦理。


四、申請緊急生活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或戶籍地區
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定後發給補助款。


五、申請子女生活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
請,由本局或區公所辦理調查及登錄社政系統,並經本局核定後發給補助
款。
前項情形,申請人於當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者,自當月起發給補助款;其於
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發給補助款。
申請人之子女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仍就學中,於學期交替期間提出申請
並經補正就學證明者,得自申請當月發給補助款。
前項補助款應於申請人之子女畢業當年七月停發;如有繼續升學並經補正就
學證明者,得自畢業當年七月發給補助款。


六、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與當學期繳費收
據,分別於每年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局或區公
所核定後發給補助款。


七、申請兒童托育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
申請核發單親家庭證明,並持核發之證明向本市立案之托育機構或幼稚園就
托(讀)後,由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按季造冊向本局或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經本局或本府教育局核定後發給補助款。


八、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一定金額如下:
(一)全家人口之動產:包括存款、有價證券、財產交易、投資或競技等所得
及一次性保險給付,每戶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但全家人口在五人以上者,
自第五人起,每增加一人加計新臺幣十八萬元。
(二)全家人口之不動產: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申請日前一年內,全家人口因死亡或退休所領有之各項法定給付,應併入動
產計算。


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存款核算方式,按最近一年度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
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核算本金。


十、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投資,如有公司減資或重整後減資或破產等情
形,經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並經本局認定者,得核列減資後金額或免予核
算。
投資所得之認定如有疑義,申請人應提出投資轉讓證明及投資轉讓後資金使
用流向證明。
前項投資轉讓後之資金,用於醫療支出、喪葬費用、房屋修繕或其他經本局
認定之生活重大支出者,得免予核算。


十一、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十二、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者,自喪失補助資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
助。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