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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補助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修繕與維護,以提昇公寓大廈居住品
質,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分維護修繕,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
部分之公共環境衛生清潔之維持、消防器材之維護及通道、溝渠、無障礙設
施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第四條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公寓大廈認證標章(以下簡稱認證標章)之公
寓大廈,其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在認證標章有效
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以下簡稱補助費),並
以一次為限。但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而生之共用部分維護修
繕費用,不得申請補助。


第五條  前條補助費之申請文件、期間及補助金額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第六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
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費:
一、申領資料不實。
二、以不正當方法申領。
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主管機關作成核發補助處分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前項事項。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