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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輔助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設置高雄市輔助
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
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人事處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之款項。
二、銀行貸款。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輔助本府所屬公教人員購置住宅之貸款。
二、償還銀行貸款。
三、急難救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
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
設立專戶存支,並得提撥定期存款。


第七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
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八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