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利本局各地政事務所執行土地登記案件跨所代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代收所:指代收非管轄區案件之地政事務所。
(二)轄區所:指土地所在地之轄區地政事務所。
三、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檢具土地登記案件跨所代收申請書(如附件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親自到場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需以郵寄方式寄送至轄區所,或登記完畢申請以郵寄方式發還或發給相關證明文件者,代收所應告知申請人須繳納郵資。
四、代收所受理跨所代收案件,經核對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後,應即代為收件並掣給收據(如附件二)。
五、跨所代收案件之案件處理期限自轄區所收件後起算。
六、跨所代收案件之登記規費由轄區所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繳納。
七、代收所受理跨所代收案件後,應登入代收案件簽收系統登錄收件資料,並於當日將前一日收件完成之跨所代收案件郵寄至轄區所。
轄區所收受前項申請案件後,應登入前項簽收系統完成線上簽收作業,並依規定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