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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義工服務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結合民間資源,力行生活
環保,共同推展環境保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各行政區(含里鄰、社區)、機關、學校、團
體、公司、廠場、醫院、教堂及寺廟或個人,均得透過團體或以個人名義向
轄區清潔隊或本局申請加入。


三、本市環保義工之組織如下:
(一)環保義工隊:參與環保工作人士,每30人得組成環保義工隊(以下簡稱
義工隊),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義工隊以下得設小隊,每小隊十
至十五人,小隊置正、副小隊長各一人,隊長、副隊長、正、副小隊長,均
由隊員推選之。各隊成立後,應將隊長、副隊長及隊員名冊送轄區清潔隊備
查。
(二)環保義工中隊:環保義工隊達八隊以上或其人數達250人以上者,得成
立環保義工中隊(以下簡稱義工中隊),由各區清潔隊於轄區內輔導成立之。
義工中隊置中隊長一人、副中隊長一人至二人,由各義工隊推派之代表一人
互選之,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中隊長聘任。中隊成立後應將中
隊長、副中隊長及隊員名冊送本局備查。
(三)環保義工大隊:本局應輔導成立環保義工大隊(以下簡稱義工大隊)。凡
各義工隊之義工均為義工大隊之成員。大隊置大隊長一人、副大隊長三人至
七人,大隊長、副大隊長由各中隊推派之代表一人互選之,置顧問若干人,
總幹事及副總幹事各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大隊長聘任,大隊長、副大隊
長、顧問及各級幹部以居住或服務於本市轄區者為限。
(四)環保義工輔導小組:本局各區清潔隊或義工中隊均得設置環保義工輔導
小組,並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之,負責輔導各轄區義工隊,協助推動環保工作
有關事宜。
(五)環保義工推廣小組:本局成立環保義工推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由
本局局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本局各相關科室主管擔任,
負責義工隊之整合規劃、研究、協調、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服務發展等事
宜,並設「環保義工服務中心」。


四、義工隊、義工中隊及義工大隊正、副隊長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
次。


五、義工隊、義工中隊及義工大隊均得視工作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組訓組:負責義工之召募、訓練、組織、編隊及資料管理等相關事宜。
(二)活動組:負責義工之任務分配、輔導考核及團康聯誼等相關事宜。
(三)行政組:負責隊部之庶務、文書、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事宜。


六、環保義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1. 協助轄區道路、空地之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勸導
等。
2. 參與環境認養、清淨家園、淨山、淨野、淨灘淨海及清淨市容景觀等。
3. 協助辦理環保教育宣導。
4. 協助垃圾不落地、家戶強制垃圾分類、廚餘回收、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
等。
5. 協助舉發公害污染源、亂倒建築廢棄物、小廣告及其他違規行為之蒐證
或通報。
6. 協助受理「環保報案服務中心」相關環保案件之陳情服務。
7. 支援轄區內重大污染源之監督管制。
(二)特別服務工作:
1.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2.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更新。


七、環保義工得參加本局所提供之下列訓練:
(一)基礎訓練:以結合義工新秀為主,凡志願參與協助環保工作者均得參
加。
(二)進階訓練:以強化義工素質為主,凡志願參與協助環保工作持續達三個
月以上者得自由參加。
(三)成長訓練:以精進義工知能為主,凡志願參與協助環保工作持續達六個
月以上者得自由參加。
(四)幹部養成訓練:以培訓義工幹部為主,凡志願參與協助環保工作持續達
一年以上者得自由參加。


八、環保義工實施方式如下:
(一)實施「定點、定期清潔維護服務」:義工隊每月訂定日期、地點、區
域,辦理清潔維護服務工作。
(二)實施「排班制」:義工每月以至少服務四小時為原則,按各義工所能提
供之服務時間,配合實際服務需要,實施排班輪值。
(三)推行「認養制」:義工隊得自行選擇重要路段、人行地下道或其他公共
場所實施認養維護。


九、環保義工服務證、存摺、隊旗及服務背心得由本局統一製發,其規定如
下:
(一)環保義工服務證:藉資識別,並示榮譽,俾提昇服務品質。
(二)環保義工存摺:義工可依實際需要申請環保義工存摺,用以了解實際參
與服務時間及項目,藉資考核服務績效,並作為獎勵表揚之依據。
(三)環保義工隊旗:義工隊、義工中隊及義工大隊均頒授隊旗,俾以凝聚團
隊意識、表現團隊精神。
(四)環保義工服務背心:於服務時穿著,以資識別。


十、環保義工管理及工作成果查核如下:
(一)本局定期查核環保義工服務狀況,對於表現優良者給予適當獎勵表揚。
(二)本局得不定期舉辦分區座談會以及研習觀摩活動等,以提昇環保義工之
環保知識及技能,並藉以激勵工作士氣。
(三)義工隊應按季填寫工作紀錄表(如附件一)提報義工中隊轉報義工大隊及
本局,並作為頒發「環保義工徽章」及「績優義工隊」遴選表揚之參考。
(四)義工中隊應於年度結束時提報執行成果,由義工大隊彙整轉報本局。


十一、本局每年考核區清潔隊執行環保義工業務之工作績效(含行政業務運
作、義工組訓及義工隊動員績效等)至少一次,其考核及獎勵方式另訂之。


十二、環保義工之獎勵表揚如下:
(一)依中央訂頒之「推動環保有功義工遴選表揚活動要點」,由本局推薦績
優義工參加選拔活動。
(二)依中央訂頒之「環保義工徽章頒發要點」之規定,申請核發義工識別徽
章及榮譽徽章。
(三)本局每年舉辦「績優環保義工隊及義工遴選表揚活動」,其遴選表揚方
式另訂之。


十三、環保義工應遵行本局之督導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假藉服務之機會
或方法,故意為圖利、詐欺或其他不法之行為,如有違反除得撤銷其環保義
工資格外,並依法究辦。


十四、環保義工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補助費或獎助費。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義工服務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義工服務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