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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志工服務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結合民間資源,力行生活環保,共同推展環境保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十二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環保工作活動者,具有加入環保志工之資格。
不得承保意外事故保險或因違反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而取消志工資格者,不得加入環保志工。新進或未完成訓練者為儲備志工。
三、環保志工組織如下:
  (一)環保志工大隊(以下簡稱志工大隊):
  志工大隊置大隊長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置副大隊長一人及綜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若干,由大隊長指派之。
  (二)環保志工中隊(以下簡稱志工中隊):
  志工中隊由本局各區清潔隊、相關科室等組成,置中隊長一人,由各區隊隊長或科室主管擔任,並置志工業務專責人員若干協助志工大隊辦理志工小隊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考核及其他服務項目。
  (三)環保志工小隊(以下簡稱志工小隊):
    1.志工小隊依其性質區分為社區鄰里志工、環境教育志工、河川巡守志工等,得視現況增加志工類別。
    2.志工小隊由本市各社區鄰里自行招募並以成立一隊為原則。
    3.志工小隊成員至少二十名,每小隊置小隊長一人、副小隊長一人。
    4.志工小隊得視工作需要分為組訓組、活動組及行政組,各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人。
    5.志工小隊成立後,應將隊員名冊送所轄志工中隊初審後提報志工大隊審核,志工人員異動時,須提送志工異動表至所轄志工中隊備查。
  (四)環保志工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推動小組成員由本局各相關科室主管擔任,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綜理環保志工業務之整合規劃、研究、協調、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服務發展等事宜。
  (五)環保志工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
  志工中隊得設置環保志工輔導小組,並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之,負責輔導各轄下志工小隊協助推動環保工作有關事宜。
四、高雄市行政轄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醫院、教堂及寺廟等(以下簡稱民間運用單位)得以其名義參與第五點之服務,但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五、環保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共通服務項目:
    1.協助轄區道路空地之環境清潔維護、社區街道巷弄清理、巡查勸導等。
    2.參與環境認養、清淨家園、淨山、淨野、淨灘淨海及清淨市容景觀等。
    3.協助垃圾減量、資源回收、綠色採購、節能減碳…等政策及環境教育宣導。
    4.協助髒亂點通報(如亂倒廢棄物、小廣告等)及孳生源清除。
    5.參與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協助環境清潔維護。
    6.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地區環境清潔維護之搶救、復原及更新。
    7.配合相關政策業務之推動。
  (二)特別服務項目:
    1.環境教育志工:
     (1)協助本市各機關單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或具有環境教育意涵之場域進行環境教育解說導覽及加強宣導環境保護政策。
     (2)至機關、團體等單位進行環境教育宣導。
    2.河川巡守志工:
     (1)巡邏、通報本市河川水質及週遭環境現況。
     (2)制止、檢舉水環境污染行為。
    3.國土環境巡守志工:
     (1)易遭棄置廢棄物之熱點區域巡查。
     (2)非法棄置場址之違法通報、現況查報。
  (三)其他視實際需求增加服務項目
六、儲備志工應完成基礎及特殊訓練各十二小時之課程後始成為正式志工。
為志工隊幹部或參與協助環保工作持續達六個月以上之環保志工得參加志工增能訓練。完成第一項訓練者,得申請志願服務記錄冊,由志工小隊檢送相關申請資料,提送志工中隊初審並經志工大隊審定後核發。
七、本局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志工中隊、志工小隊及幹部參與率將列入年度評鑑考核成績。
八、環保志工實施方式如下:
  (一)實施「定點、定期清潔維護服務」:志工隊每月訂定日期、地點、區域,辦理清潔維護服務工作。
  (二)實施「排班制」:志工每月以至少服務四小時為原則,按各志工所能提供之服務時間,配合實際服務需要,實施排班輪值。
  (三)推行「認養制」:志工隊得自行選擇重要路段、社區街道或髒亂點或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認養維護。
九、環保志工服務證、志願服務紀錄冊、隊旗及服務背心得由本局統一製發,其規定如下:
  (一)環保志工服務證:藉資識別,並示榮譽,俾提昇服務品質。
  (二)志願服務紀錄冊:完成本要點第六點志工訓練者,得申請志願服務記錄冊,用以了解實際參與服務時間及項目,藉資考核服務績效,並作為獎勵表揚之依據。
  (三)環保志工隊旗:志工小隊、志工中隊均頒授隊旗,俾以凝聚團隊意識,表現團隊精神。
  (四)環保志工服務背心:於服務時穿著,以資識別。
十、志工大隊每年統一辦理環保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志工小隊人員異動時,應提報志工中隊更新名冊。志工中隊應於一週內向志工大隊提出志工意外保險(加、退保)異動申請提送志工大隊審核。環保志工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保險前,不得從事志工服務工作。
十一、環保志工管理及工作成果查核如下:
  (一)志工中隊應定期查核志工小隊服務狀況,每季辦理一次以上志工小隊例行性督導,志工大隊得不定時查核志工中、小隊運作狀況。
  (二)志工小隊長應自行督導志工出勤狀況,全年度出勤服務或參加活動未達二十小時者,應取消志工資格,但特殊原因經志工大隊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志工小隊長應按月提報執行成果,提報志工中隊備查,連續三個月未提報者列為優先訪視對象,如確為無運作狀態達六個月者視為自動解散,欲恢復運作須重新申請成立。
十二、本局每年應訂定年度志工中隊及小隊考核、評鑑及獎勵實施計畫。
十三、對於表現優良環保志工之榮譽表揚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志願服務相關獎勵表揚辦法,推薦績優志工參加選拔活動。
  (二)依「中華民國環保義工徽章頒發要點」之規定,申請核發志工榮譽徽章,其申請方式另訂之。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志工中隊提出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並由本局函送社會局辦理。
十四、環保志工應遵行本局之督導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得假藉服務之機會或方法,故意為圖利、詐欺或其他不法之行為,如有違反除得撤銷其環保志工資格外,並依法究辦。
十五、環保志工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補助費或獎助費。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