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對中央辦理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對中央辦理計畫及預算考核結果獎懲原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與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提
升,並增裕中央一般性補助款,特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
點(以下簡稱中央考核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獎懲範圍為中央考核要點第二點規定之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及財政績效
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四面向,但不包含各面向中以各地方政府為衡量指標,及屬
政策決定或非可歸責之考核項目。
三、獎懲標準如下:
(一)社會福利、教育面向:
1.考核成績超過80分且排名列前7名者,第1名嘉獎9次,第2名嘉獎7次,第3名嘉獎
5次,第4名至第7名嘉獎3次。
2.考核成績超過90分者,每超過1分增加嘉獎2次。
3.考核成績未達80分且排名列最後3名者,申誡1次。
(二)基本設施、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面向:
1.面向內個別考核項目成績超過80分且排名列前7名者,按超過之分數占該面向考
核成績權數計算,每滿1分嘉獎1次。
2.面向內個別考核項目成績未達80分且排名列最後1名者,按未達之分數占該面向
考核成績權數計算,每滿1分申誡1次。
3.面向內就總分加減分數之考核項目,屬加分項目者,每加0.5分嘉獎1次;屬減分
項目且連續2年未見改善者,每減0.5分申誡1次。
四、主計處每年度依中央對本府計畫與預算考核成績,按上開獎懲標準計算各主政
機關總獎懲額度陳報本府核定後,通知各主政機關在該獎懲額度內依貢獻度及努力
度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但每人獎勵額度最高以記功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