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弘揚敬老美德,蔚成尊賢風尚,並表彰老人對社會之貢獻,發
給重陽節敬老禮金(以下簡稱敬老禮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敬老禮金之受領人,為發給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六十
五歲或原住民年滿六十歲,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已設籍本市,至重陽節三十
日前仍持續在籍之市民。
本辦法有關年齡及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資料登載為準。
第四條 敬老禮金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未滿八十歲者,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八十歲以上未滿九十歲者,每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九十歲以上未滿一百歲者,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四、一百歲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第五條 敬老禮金應於每年重陽節前依下列方式發給:
一、未滿一百歲者,由本市各區公所轉帳匯入受領人指定帳戶,或由各區公
所里幹事送達。
二、一百歲以上者,由本府指派專人親自送達。
第六條 受領人未於重陽節前領取敬老禮金者,得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補發;屆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領取,不再
發給。
第七條 不符資格而受領敬老禮金者,主管機關得撤銷發給,並以書面行
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禮金。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