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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聘用社會工作人員進用及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本局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聘用社工人員)進用及考核事項,健
全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體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用社工人員,指本局及所屬機關因應業務需要,以契約聘用之社
工人員(包含社工員及社工師)及社工督導人員(包含社工督導員及主任督導
員)。
  前項人員辦理保護性業務佔其業務量比重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為保護性社工
人員;其餘為非保護性社工人員。


三、聘用社工人員應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相
關規定,其中保護性社工人員並應符合「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
基準」相關規定。
  本要點修訂前已聘用在案之社工人員,如未符前項規定者,依其原聘用計畫所
定資格條件聘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四、聘用社工人員起敘及晉階之薪點如附表一、二。
  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及「強化社會安
全網計畫」等相關規定所聘用之社工人員起敘及晉階之薪點如附表三。
  本要點修正前,現敘薪點已高於所任職務最高薪點者,仍敘原薪點。
  保護性社工人員於聘用期間內,取得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經國內外大專院校社會
工作相關系所碩士畢業者,自當事人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月起核定調整其月酬薪點,
並副知本府人事處。


五、保護性社工人員調任同屬保護性職務時,仍以原敘薪點聘用非保護性社工人員
調任時,亦同。
  前項情形,調任較高職務時,自較高職務最低薪點起敘,如原敘薪點高於所任
職務最低薪點時,仍敘原薪點。
  第一項情形,調任較低職務時,仍敘原薪點。但原薪點高於較低職務之最高薪
點時,敘該較低職務之最高薪點。


六、保護性職務調任非保護性職務時,其原敘薪點於所調任職務內有相同薪點者,
敘原薪點;如高於所調任職務之最高薪點時,敘該調任職務之最高薪點。但調任後
之薪點折合率應按非保護性之標準計算之。非保護性職務調任保護性職務時,亦
同。


七、聘用社工人員已敘至其職務最高薪點或高於最高薪點者,年終考核不再晉階。


八、每年年終應辦理聘用社工人員之服務績效考核。受考人當年度任職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核;未滿一年者,予以另予考核。


九、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主管人員應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就其工作績效、
操行、學識及才能等項目考核之,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核表。
  年終考核應綜合其工作績效、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績效
占考核分數百分之七十;學識、操行及才能各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十。
  前項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併同平時考核表送考核委員會初
核,審議通過後簽報局長核定。
  局長對前項考核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核等次之分數調整,得
逕行為之外,應交考核委員會復議;局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
變更之。

十、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別分數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晉薪一階續聘。但已敘至本職最高階者,不予晉階。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以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續聘。
  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比例,以本局及所屬機關聘用社工人員之受考總人數百分之
七十五為上限。保護性及非保護性之受考人數分別計算之。
  另予考核考列甲等或乙等者,以原薪點續聘;列丙等者,不予續聘。
  年終(另予)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並附記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
及其受理機關。
  年終考核結果,應予晉敘薪點者,自次年一月一日起核定調整其月酬薪點,並
副知本府人事處。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準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說  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聘用社會工作人員進用及考核作業要點第4點及附表3
辦  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聘用社會工作人員進用及考核作業要點第4點及附表3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