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本局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聘用社工人員)進用及考核
事項,健全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體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用社工人員,指本局及所屬機關因應業務需要,以契約
聘用之社工人員(包含社工員及社工師)及社工督導人員(包含社工
督導員及主任督導員)。
前項人員辦理保護性業務佔其業務量比重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為保護性社工人員;餘為非保護性社工人員。非保護性社工人員中,
執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佔其業務量比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為直接服
務社工人員,餘為一般服務社工人員。
三、聘用社工人員應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規則」相關規定,其中保護性社工人員並應符合「保護性社工人員資
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相關規定。
本要點修訂前已聘用在案之社工人員,如未符前項規定者,依其
原聘用計畫所定資格條件聘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四、聘用社工人員起敘及晉階之薪點如附表一、二。
依衛生福利部所訂「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及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等相關規定所聘用之社工人員起敘及晉階之薪
點如附表三。
本要點修正前,現敘薪點已高於所任職務最高薪點者,仍敘原薪
點。
社工人員於起聘當年度,取得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經國內外大專院
校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畢業者,須於起聘當年度提出,自當事人提
出證明文件之次月起核定調整其月酬薪點,並副知本府人事處。
五、保護性社工人員調任同屬保護性職務時,仍以原敘薪點聘用;非保護
性社工人員調任時,亦同。
前項情形,調任較高職務時,自較高職務最低薪點起敘,如原敘
薪點高於所任職務最低薪點時,仍敘原薪點。
第一項情形,調任較低職務時,仍敘原薪點。但原薪點高於較低
職務之最高薪點時,敘該較低職務之最高薪點。
六、保護性職務調任非保護性職務時,其原敘薪點於所調任職務內有相同
薪點者,敘原薪點;如高於所調任職務之最高薪點時,敘該調任職務
之最高薪點。但調任後之薪點折合率應按非保護性之標準計算之。非
保護性職務調任保護性職務時,亦同。
七、聘用社工人員已敘至其職務最高薪點或高於最高薪點者,年終考核不
再晉階。
八、每年年終應辦理聘用社工人員之服務績效考核。受考人當年度任職滿
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未滿一年者,予以另予考核。
九、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主管人員應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就其工
作績效、操行、學識及才能等項目考核之,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
錄於平時考核表。
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應綜合其工作績效、操行、學識、才能四項
予以評分,並依下列方式配分:
(一)保護性社工人員:工作績效占考核分數百分之七十;學識、
操行及才能各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十。
(二)非保護性社工人員:
1、直接服務社工人員:工作績效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六十五;
學識佔考核分數百分之十五;操行及才能各占考核分數百
分之十。
2、一般服務社工人員:工作績效占考核分數百分之五十;學
識及才能各佔考核分數百分之二十;操行占考核分數百分
之十。
年終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併同平時考核表送考
核委員會初核,審議通過後簽報局長核定。
局長對前項考核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核等次之
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核委員會復議;局長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約僱社工人員平時、年終考核項目、配分及考核程序,準用非保
護性社工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十、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別分數及獎懲如
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晉薪一階續聘。但已敘至本職最高階
者,不予晉階。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以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續聘。
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比例,以本局及所屬機關聘用社工人員之受考
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保護性社工人員、非保護性直接服務社
工人員及一般服務社工人員之受考人數分別計算之。
另予考核考列甲等或乙等者,以原薪點續聘;列丙等者,不予續
聘。
年終(另予)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並附記不服之救
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年終考核結果,應予晉敘薪點者,自次年一月一日起核定調整其
月酬薪點,並副知本府人事處。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準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