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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家民生活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加強家民生活輔導,提昇
家民生活品質及增進家民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家家民生活輔導採自治制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廳舍為一里,設里長、幹事各一人為自治幹部,里長由家民選舉產
生,幹事由里長遴選,報經本家主任同意後核派,自治幹部均為無給職,但
得支領獎勵金。
二)里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幹事隨里長同進退。
(三)自治幹部應協助所屬家民維護公共安全、環境內務、調解糾紛、防範意
外事件、宣導生活公約及其他規定事項等,以促進團體生活之和諧。
(四)自治幹部於任期內出缺時,於3個工作天內辦理補(遴)選,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家家民請假規定如下:
(一)外出請假1日以內者,向該廳舍照服員或自治幹部登記,2日以上未滿15
日者,陳報組長核准,15日以上及申請出國者陳報主任核准,並於事前辦妥
請假手續。
(二)未經准假外出逾24小時者,由本家聯繫家屬、連絡人或保證人,並報請
警察機關協尋。
(三)請假日數以3個月為限,需延長假期者,應於假期屆滿前提出,延長期
間以3個月為限,但有特殊事故者,不在此限,逾期未歸者予以除名


四、本家伙食規定如下:
(一)本家家民伙食採外包方式辦理,並成立伙食委員會(以下簡稱伙委
會),置委員9至1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家主任就委員中指定1人
擔任之,並由下列人員組成: 
1.本家員工代表3人。
2.廳舍代表6至8人。
(二)伙委會任期為3個月,連選得連任,其任務如下:
 1.參加每週伙食會議,及提供伙食建言等事項。
 2.監督三餐菜單、副食品供應、衛生及清潔等。
(三)本家家民一律參加團體伙食,自費家民依據自費安養契約書規定辦理。


五、本家亡故家民善後處理規定如下:
(一)家民進住後,得輔導其預立遺囑,書明身後之喪葬、遺留財物處理方式
及其他事項,妥存於個案資料保管。
(二)家民亡故時,除通知親屬、連絡人或保證人外,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1.通知當地衛生所醫師相驗。在醫院亡故者由醫院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
  2.通知當地派出所轉知檢察官相驗。
(三)單身榮民亡故時,應通知設籍地榮民服務處派員掣據領回處理並予登

(四)家民亡故時,由親屬或本家申請死亡診斷證明書、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
書伍份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辦理喪葬等相關事宜。
(五)亡故家民之喪葬方式應依照其生前遺言(囑)或由其親屬、連絡人或保證
人決定,如其生前無遺言(囑)、或無親屬、連絡人、保證人時,由本家善後
處理小組決定及處理。亡故家民遺留之公物依規定收回,私人財物由本家派
人會同其親屬、連絡人或保證人及該廳里長清點並列冊登記。
(六)家民亡故後,若無親屬、連絡人或保證人會同處理時,由本家成立善後
處理小組,處理小組由本家各級主管及該廳舍里長等成員成立之,由主任擔
任召集人。
(七)亡故家民喪葬方式及遺物處理情形應由本家詳細記載以資查考,如由本
家善後處理小組處理者應公告之。
(八)亡故家民遺產之處理,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處理之,如其在大陸有子女
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報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家民生活輔導實施要點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家民生活輔導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