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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機關地政資訊整合系統通行碼使用管理規範
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維護「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地政資訊整合
系統)安全,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土地開發處(以下簡稱土
開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之作業人員應依職務需要,填
寫「連線作業使用者申請表」簽奉單位主管核准後,由資料管轄單位系統管
理者依核定之權限辦理授權作業,授權完畢應盡速通知使用者系統通行碼及
密碼。


二、本局及土開處之系統通行碼由本局系統管理者編給;各所之系統通行碼
(含本所及跨所作業人員)由各單位系統管理者編給;為保留系統之存取、
異動記錄,系統通行碼不得重複使用。


三、各作業人員於接獲系統通行碼及密碼通知後,應立即登入作業系統變更
使用者密碼,並由各使用者自行管理負責;使用者遺忘密碼時,應洽系統管
理者重新設定。


四、系統管理者應於交與使用者系統通行碼及密碼後第三天,檢查測試是否
已變更使用者密碼,如未變更應即停止其使用權限。


五、作業人員應經常更換使用者密碼,超過90日期限而未更換密碼者,需更
新密碼後才可進入系統使用;使用者密碼設定之長度內容應符合地政資訊整
合系統規範,跨所使用者進入系統需有使用紀錄,密碼連續三次輸入錯誤系
統即結束作業。


六、為保障人民財產隱私權,地政資訊整合系統之歸戶查詢功能以授權與審
查作業人員為原則,其他因業務需要須取得授權時,應簽奉資料管轄單位主
管核准,使用歸戶查詢時系統應記錄作業人員之系統通行碼、作業日期、時
間、查詢鍵值資料等,系統管理人員應定期檢視系統使用報表。


七、作業人員調、離、退(休)職時,應依行政程序知會資料管轄單位系統
管理者取消其作業權限;另調動或新進人員則依本規範第一點規定辦理。


八、系統管理者應將持有授權權限之系統通行碼及密碼置於信封內,密封後
交由單位主管或置於防火保險櫃內保管備用。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機關地政資訊整合系統通行碼使用管理規範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機關地政資訊整合系統通行碼使用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