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以激勵其業務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機構:指編列營業基金預算之本府所屬機關(構)。
(二)年度:指曆年制,其應與年度決算配合。
四、年度考核之主要項目如下: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企劃管理。
(四)人事管理。
(五)研究發展。
(六)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考核項目之配分及其細目,依事業機構之性質,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五、年度考核之辦理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自我考核:事業機構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對年度經營績效先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陳報其直屬上級機關。
(二)初核:事業機構之直屬上級機關應審核自我考核結果,並於每年三月底前檢附初核意見及自我考核結果送主管機關。
(三)複核:主管機關應將初核結果提請複核小組辦理複核。
複核得以書面審查或實地考察為之;必要時並得邀集專家學者,就事業機構之重點業務,擇項以座談方式進行督導。
複核結果經市長核定後,應函送相關機關參辦。
六、複核小組由本府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副召集人;其他委員由主管機關就本府財政局、本府主計處等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提請市長派(聘)兼之。
七、事業機構得依年度考核結果辦理獎懲。
前項考核等第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特優:考核成績九十五分以上。主辦人員、業務主管及首長記功二次;其他有功人員得酌予獎勵,但最多以五人為限。
(二)優等:考核成績九十分以上九十四分以下。主辦人員、業務主管及首長記功一次;其他有功人員得酌予獎勵,但最多以四人為限。
(三)甲等: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八十九分以下。主辦人員、業務主管及首長嘉獎二次;其他有功人員得酌予獎勵,但最多以三人為限。
(四)乙等: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七十九分以下。所有人員不予獎勵;工作不力人員得申誡一次。
(五)丙等: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六十九分以下。主辦人員、業務主管及首長申誡一次;其他工作不力人員得申誡一次。
(六)丁等:考核成績五十九分以下。主辦人員、業務主管及首長記過一次;其他工作不力人員得申誡二次。
八、事業機構於考核年度內發生弊案者,不得依年度考核結果予涉案人員或其他因而受處分之人員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