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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
(以下簡稱先期作業),嚴謹計畫及概算編審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為編列重要施政計畫年度概算,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但經常
性之重要施政計畫經各機關簽陳市長核可者,得免辦理之。
    本要點所稱重要施政計畫,指每案總經費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施政計
畫或單價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儀器設備申購計畫。
    前項儀器設備申購計畫,指申購第十一點規定以外供量測、計算、分析、
教學研究及業務檢驗用儀器設備之施政計畫。
    重要施政計畫須跨年度執行者,應逐年提出個案計畫書,辦理先期作業。
    各機關編列之法定或非法定義務支出項目,免辦理先期作業。但非法定義
務支出項目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視市府預算編審需要,辦理先期作業。


 

三、先期作業每年之編審期程、書表格式,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另定之。


 

四、重要施政計畫除儀器設備申購計畫及經本府核定免實施性別影響評估者外,應
辦理性別影響評估作業。
    前項性別影響評估之辦理流程及書表格式,由研考會按計畫類型另定之。


 

五、各機關提報先期作業審議之重要施政計畫,其總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者,應先訂定整體計畫報府核定。但為配合政策需求,於整體計畫未核定前已先行
核列經費者,除符合第二項各款規定得免提報整體計畫之情形外,應於先期作業審
議完成後一個月內補提整體計畫報府核定;逾期未提報者,研考會得簽請議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報整體計畫:
  (一)重要施政計畫內容業經本府報請中央機關核定量體與所需經費者。但一
般性補助款補助項目,仍應提報。
  (二)非由本府各機關主辦,而僅配合辦理用地取得或編列土地款或工程款。
  (三)以開口合約方式辦理或屬經費補貼或補助性質之經常性重要施政計畫。
  (四)其他經簽陳市長核可免辦理。
    第一項所稱整體計畫,指就計畫執行期程、經費或資源需求、執行策略及
預期效益等面向進行完整評估之計畫;其書表格式由研考會另定之。
    整體計畫以書面審查為主,其經核定者於先期作業審議時應優先核列。


 

六、各機關應先衡酌計畫需求性、可行性及預期效益等面向,自行評定重要施政計
畫優先順序,依規定期程報府審議;未依規定期限送審者,得不予審議。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各機關應提列為優先辦理之重要施政計畫:
  (一)經費由中央全額補助。
  (二)市長宣示之政策或允諾事項。
  (三)已簽訂之合約,其執行採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
  (四)影響民生或公共安全之必要業務。
  (五)跨年度延續執行之重要施政計畫。
  (六)經費由中央按比例補助。
  (七)市長核定辦理。
  (八)墊付款需編列預算歸墊。
  (九)有助於增加本府財政收入。
  (十)其它重要施政事項。


 

七、為審議先期作業,特設高雄市政府先期作業初審小組(以下簡稱初審小組)及
先期作業複審會(以下簡稱複審會)。
    前項初審小組置成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研考會副主任委員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研考會業務主管兼任;幹事五人,由本府財政局、工務
局、都市發展局、主計處及研考會派員兼任;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或辦理現勘。
    第一項複審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三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
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與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主計處
與研考會首長及研考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


 

八、研考會應彙編先期作業審議結果,並通知各機關納入年度概算。
    各機關應依前項審議結果,編列該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及概算。


 

九、各機關於先期作業審議完成後,概算編列前,得因重大政策或情事變更,報府
增列或變更重要施政計畫。


 

十、各機關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之重要施政計畫,不得逕自編列該計畫之
概算;已編列概算者,本府於審議年度預算時刪除之。


 

十一、各機關有關車輛、資訊相關軟硬體、醫療儀器設備等計畫之先期作業審查,
分別由本府秘書處、資訊中心及衛生局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說  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要點
辦  法:
修正2高雄市政府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先期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