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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民有零售市場營運評比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本市民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營運評比,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申請核准設立之市場,得參與營運評比。

三、市場之營運評比,由本局視年度預算公告辦理。
前項公告應於評比開始前一個月為之;其公告事項應包括評比之時間、組別、項
目、獎勵措施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市場依下列標準區分為甲、乙二組,分別辦理評比:
(一)甲組:實際營業攤(舖)位數達規劃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乙組:實際營業攤(舖)位數未達規劃總數三分之一者。

五、市場之營運評比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營運管理:百分之四十。
(二)環境衛生:百分之二十五。
(三)組織運作: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百分之十五。

六、本局為辦理市場之營運評比,得邀集本府工務局、消防局、環保局、衛生局及
本市民有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代表組成評比小組。

七、各組評比優良且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本局得補助其改善公共設施。
前項補助金額,由本局配合市政整體發展及政策需要,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調整之。

八、市場獲准補助者,得提出公共設施改善計畫,報經本局核定並統一辦理改善工
程之採購及核銷。
前項採購賸餘款,本局得於年度內就同一市場於補助額度內辦理追加他項採購。但
不得辦理專案保留。

九、市場連續二年獲准補助者,不得參與次一年度之營運評比。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說  明:
修正1-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民有零售市場營運評比要點第7點
辦  法:
修正1-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民有零售市場營運評比要點第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