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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中正技擊館壁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中正技擊館壁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並
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
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 本場開放時間:
(一) 一般使用: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
時。
(二) 申請使用:依據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但如有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時,
暫停對外開放。

三、 本場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收費。

四、 一般使用應遵守下列申請手續之規定:
(一) 採現場登記,或使用日前三天預先登記,同一使用日以登記一時段為限,繳
費後始完成申請手續;不提供電話預約及委託登記。
(二) 依登記順序使用,如無申請或非開放時間禁止擅自進入。
(三) 球友因故不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不得私自轉讓,應依序遞補,違者
停止登記一星期。

五、 每面球場原則由二人使用,經場地管理人員同意,得單人使用。

六、 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外,並配合
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 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 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滅(遺)失者,
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 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本局得自行拆除
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七、 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使用者應著運動服裝及專用球鞋。
(二) 本場不負保管私人財物之責任,若有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三) 如有身體不適或患有不適合激烈運動之疾病,請勿入場運動。
(四) 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
此限。

(五) 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
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六) 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為。

八、 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 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 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 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 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九、 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時停止其
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說  明:
修正2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中正技擊館壁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辦  法:
修正2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中正技擊館壁球場使用管理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