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行政服務效能,並減少民眾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因遠途往返所耗時
間及交通成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為本市以外其他縣市之申請人親自至本局各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各所)提出申請者。
三、申請人申請之土地登記案件,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所得辦理先
行審查:
(一)簡易案件。
(二)抵押權全部類型案件。
(三)預告登記、塗銷預告登記案件。
(四)買賣、贈與、夫妻贈與及拍賣登記案件。
(五)書狀補給登記。
(六)其他情況特殊有先行審查之必要。
前項申請標的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上、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上或連件件數三件以
上及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之案件,不在此限。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如需辦理結案郵寄服務者,申請時應貼足雙
掛號郵資之郵票。
四、各所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流程圖詳如附
圖):
(一)收件:收件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
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表)。
(二)計收規費:依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
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計收規費。
(三)審查:
1.審查人員先行審查,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
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序及各類
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正
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當場交
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
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前項申請案件經各所完成審查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公
告、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及歸檔等程序。
五、各所受理之申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
事,仍應依法辦理。
六、各所辦理登記完畢後,應由發件人員將一併申請郵寄服務之案件送交公
文收發人員郵寄,並將郵局雙掛號回執附貼於登記案件歸檔。
說 明: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
辦 法: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