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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及地籍謄本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民眾通信申請案件及地籍謄本,以節省其往返次數及時間,特訂
定本要點。


二、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種類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三)更名登記 (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四)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住址門牌等
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金融機構函送者)。
(六)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登記(限因重測、重劃及逕為分割等政策性之權
狀換發)。


三、通信申請測量案件之種類如下:
(一)土地鑑界。
(二)他項權利位置測量。
(三)土地坍沒勘測。
(四)建物門牌勘查。
(五)建物基地號勘查。
(六)建物滅失勘查。


四、通信申請地籍謄本之種類如下:
(一)第二類登記謄本(含人工登記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第二類地價謄本。


五、申請人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如
附表1)附貼足郵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寄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
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字樣。
  前項登記若需發給新權利書狀者,須另附書狀工本費。但因政府機關之
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不在此限。


六、各所收到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即收件,依土地登記程序辦理,並
於登記完畢後,將權利書狀等證件及書狀工本費收據,以雙掛號寄還申請
人。


七、申請人通信申請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時,應填具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
記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複丈或測量費及相關文件
(如附表2),附貼足郵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寄不動產轄區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轄區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測量案件」字樣。
前項土地複丈案件若需埋設界標者,應另附界標費用。


八、轄區所於收到通信申請土地測量案件,應即收件,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規定辦理,並於測量完畢後,將複丈成果圖等文件及規費收據以雙掛號寄還
申請人。


九、申請人通信申請地籍謄本,應填具謄本申請書,連同貼足郵票之掛號回
郵信封及所需工本費寄各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
樣。


十、各所收到通信申請地籍謄本申請書件,應即收件,依謄本核發程序辦
理,並於辦理完畢後,將謄本、工本費收據,以掛號寄還申請人。


十一、各所應指派專人按日將通信申請之回覆書件持往郵局寄發,不得延
誤;並應將郵局收據及雙掛號回執貼附於申請書歸檔。


十二、各所於通信申請案件處理完畢後,應依收件順序,將處理流程填載於
受理郵寄服務登記簿(如附件),按日送主管核閱。

 
說  明:
修正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及地籍謄本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辦  法:
修正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及地籍謄本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