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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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修正4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作業要點.pdf
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行政革新、簡政便民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三)更名登記(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四)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住址門
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
三、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之項目如下:
(一)第二類登記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第二類地價謄本。
(五)土地、建物參考資訊。
四、申請人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
(如附表1)附貼足郵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寄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並
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字樣。
前項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因權利內容有異動
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變更或依權責逕行
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
五、收到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即收件,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
辦竣登記後,將權利書狀等證件以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六、申請人通信申請地籍謄本,應填具謄本申請書,連同貼足郵票之掛號
回郵信封及所需工本費,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
字樣。
七、收到通信申請地籍謄本申請書件,應即收件,依謄本核發程序辦竣後
,將謄本、工本費收據,以掛號寄還申請人。
八、地所應指派專人按日將通信申請之回覆書件郵寄後,雙掛號回執貼附
於申請書歸檔。
九、通信申請案件處理完畢後,應依收件順序,將處理流程填載於受理郵
寄服務登記簿(如附件),送主管核閱。
附表1
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附文件
項目
應附文件
備註
一、住址變更登記
一、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得免附)
一、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二、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二、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一、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門牌整編證明書(如檢附之戶口名簿載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免附)
三、建物所有權狀
三、更名登記
一、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應有記載姓名變更前後之記事)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更正登記
一、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應有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更正等記事)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一、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證明書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六、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登記
一、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附件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
受理通信、郵寄服務登記簿
序號
收件
日期
收件
字號
申請人
案件
項目
郵寄
郵寄時間
郵資
主管核章
地區
郵局收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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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