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及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道路挖掘許可費按挖掘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五十四元計算。但瀝青混凝土或混凝土道路之挖掘面積,以許可挖掘長度乘以三點五公尺計算之。挖掘面積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
第 三 條 管線單位應按道路修復刨鋪面積或開挖面積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標準繳交修復費及挖補費。但經主管機關核准由管線單位依規定方式自行修復者,得免予計收。
第 四 條 道路挖掘許可費、挖補費及修復費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繳納。
第 五 條 道路挖掘許可費於繳納後,因故未施工者,除因天災、民眾抗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不予退費。
前項退還之許可費,應扣除原繳納總額百分之二十之行政作業費。
道路挖補費及修復費於繳納後,因故未施工者,得請求全額無息退還。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