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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永續綠建築經營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高雄市永續綠建築經營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
   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交之經費。
     二、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收取之規費收入。
     三、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繳
       交之回饋金收入。
     四、本基金執行相關計畫之回饋金收入及場地設
       備管理收入。
     五、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六、中央補助之收入。
     七、捐贈之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之收入。
     九、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永續綠建築等相關計畫之支出。
     二、推動永續綠建築防災業務之支出。
     三、建置永續綠建築環境及設施之費用。
     四、永續綠建築數位化圖說資料費用。
     五、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
          六、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永續綠建築經營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其組成及
運作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支,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


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
以未分配賸餘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