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高雄市永續綠建築經營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
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交之經費。
二、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收取之規費收入。
三、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繳
交之回饋金收入。
四、本基金執行相關計畫之回饋金收入及場地設
備管理收入。
五、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六、中央補助之收入。
七、捐贈之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之收入。
九、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永續綠建築等相關計畫之支出。
二、推動永續綠建築防災業務之支出。
三、建置永續綠建築環境及設施之費用。
四、永續綠建築數位化圖說資料費用。
五、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
六、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設永續綠建築經營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其組成及
運作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支,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
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
以未分配賸餘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