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本府為處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辦市地重劃,特訂定本要點。
二、 發起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向本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應填具自主檢查表(如附件一),並檢附表內所定應備之文件。
前項申請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於申請書載明代理人姓名及住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代理人如為法人時,應載明其名稱,並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 本府受理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後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舉行聯合初審會議審查(審查機關及事項如附件二)。
(二)提請本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審議。
(三)簽報市長核准。
依前項規定召開會議時,籌備會發起人之代表人應親自出席;代表人為法人,其代表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申請案如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一併出席第一項會議。
申請案經初審結果有需補正事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府地政局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逕提本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審議。
籌備會經本府核准成立者,其名稱定為「高雄巿○○區○○自辦巿地重劃籌備會」。
四、 籌備會依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成立重劃會,應填具自主檢查表(如附件三),並檢附表內所定應備之文件向本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案經審查(審查表如附件四)符合規定者,簽報市長核准。
重劃會經本府核准成立者,其名稱定為「高雄巿第○○期○○區○○自辦巿地重劃會」。
五、 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向本府申請核定重劃範圍,應填具自主檢查表(如附件五),並檢附表內所定應備之文件。
六、 本府受理申請核定重劃範圍後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舉行聯合初審會議審查(審查機關及事項如附件六)
(二)提請本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審議。
(三)簽報市長核定。
初審前,本府應檢送擬辦重劃範圍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意見陳述書(如附件七),通知擬辦重劃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於本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周知。
依第一項規定召開會議時,重劃會理事長應親自出席。理事會依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重劃業務者,受託人應一併出席。必要時,得同意擬辦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出席陳述意見。
申請案經初審結果後有需補正事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府地政局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逕提本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審議。
第一項第二款經本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決議應重新調整重劃範圍者,重劃會應重新提請會員大會審議。審議通過者,即簽報市長核定;不通過者,應重新提報本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審議。
重劃範圍經本府核定者,其名稱定為「高雄巿第○○期○○區○○自辦巿地重劃區」,並公告於本府公告欄及網站。
七、 重劃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前,應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送本府地政局,再由本府地政局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轉請本府環境保護局判定是否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依前項或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認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者,其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或水利局審查通過後,重劃會始得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審查未通過者,本府應駁回其申請。
八、 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應填具自主檢查表(如附件八),並檢附表內所定應備之文件向本府申請核准。
九、 本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後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舉行聽證。
(二)舉行聯合初審會議審查(審查機關及事項如附件九)
(三)提請本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審議。
(四)簽報市長核准。
前項第一款聽證,應依 「高雄市政府舉行自辦市地重劃聽證程序作業要點」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召開會議時,重劃會理事長應親自出席。理事會依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重劃業務者,受託人應一併出席。必要時,得同意擬辦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出席陳述意見。
申請案初審結果如有需補正事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府地政局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逕提本府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會審議。
市地重劃經本府核准實施者,應公告於本府公告欄及網站。
十、 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之分割測量及登記時,應檢附重劃區範圍地籍圖、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樁位圖(含坐標資料)及界標資料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為之。
前項邊界分割測量,如有實地點交樁標之必要時,重劃會應會同本府都市發展局及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十一、 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報請本府辦理公告各項禁止或限制事項時,應檢附重劃區地籍圖及重劃區土地清冊各十二份,送本府地政局核轉內政部核定。
十二、 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提報重劃前後地價時,應檢附經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重劃前後地價圖及地價評議冊各三十份,送本府地政局列案提報本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本巿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召開時,重劃會及辦理查估之不動產估價師應列席說明。
十三、 理事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本府申請核定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時,應檢送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書十五份;提報監造執行計畫送請本府備查時,應檢送監造執行計畫十份。
本府為前項核定時,應由本府地政局邀集本府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召開審查會議審議之。
前項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各重劃區所在區公所及相關技師公會與會。
十四、 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繳交工程保固保證金,其數額按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二計算。
十五、 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及通知時,應於重劃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及重劃會會址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檢附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十六、 重劃會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及重劃工程竣工後,應即實地辦理都市計畫樁之復樁,並會同本府都市發展局點驗無誤後,依獎勵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本府申辦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前項地籍測量由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辦理;土地登記由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十七、 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依前點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時,應通知重劃會至轄區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
重劃會應將前項繳納收據影本函送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備查。
十八、 自辦巿地重劃區內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登記為高雄巿有,並按其用途載明管理機關如下:
(一)道路、廣場、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本府工務局。
(二)溝渠:本府水利局
(三)零售巿場:本府經濟發展局。
(四)國民中小學:本府教育局。
(五)停車場:本府交通局。
具兼用性質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其主要用途認定其管理機關。
十九、 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減免重劃區土地之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檢附重劃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各三份,送經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轉送本市稅捐稽徵處辦理。
二十、 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處分抵費地相關事宜時,應依高雄市自辦巿地重劃區抵費地處分作業流程表辦理(如附件十)。
自辦巿地重劃地區,辦理重劃盈虧,均由土地所有權人自理。
二十一、 本府為審議成立籌備會、擬辦重劃範圍、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或調處補償或拆遷事宜等作業,應徵收行政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