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取汽車駕駛執照,增加就
業機會及技能,促進社會參與,使生活穩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
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設籍高雄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相關法規之考照年齡規定。
(三)未曾獲政府各機關(構)或團體相關汽車駕駛考照訓練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訓練學費:參加公路監理機關核准立案汽車駕駛訓練班(含普通
或職業小型車、普通或職業大貨車、普通或職業大客車、普通或
職業聯結車等八種),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最高補助新
臺幣七千元。
(二)考取獎勵金:考取汽車駕駛執照,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千元。
(三)汽車駕駛考照報名費及駕駛執照領照規費:
1、補助汽車駕駛考照報名費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晉級或考驗未通
過於一年內重新報考,僅考單項筆試或路考者,補助新臺幣二
百二十五元)。
2、補助駕駛執照領照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駕駛考照報名費及駕駛執照領照規費,如公路
監理機關調整時,依其調整後之規費檢據核實補助。
五、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未曾獲相關汽車駕駛考照訓練補助之切結書。
(五)領據。
(六)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汽車駕駛訓練學費正式繳費收據或統一發票正本(汽車駕駛訓練
班開課時間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
(八)申請考取汽車駕駛執照獎勵金,應檢附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發照日期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
(九)申請汽車駕駛考照報名費及駕駛執照領照規費,應檢附汽車駕駛
執照正反面影本(發照日期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
後)及監理機關開立之收據正本(以考取駕照當次為限)。
前項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由主管機關限期
通知補正;其經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
申請。
六、申請案件之補助,由主管機關依受理順序依序為之;其經費用罄後不
再補助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不再受理申請。
七、本要點補助之訓練學費、考取獎勵金、汽車駕駛考照報名費及駕駛執
照領照規費每人各以一次為限。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撤銷或廢
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費:
(一)申領資料不實。
(二)以不正當方法申領。
(三)對於已補助之項目重複申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