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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獎助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並依特殊教育法第三
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
特殊教育學生獎助(以下簡稱本獎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當學年度任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
優良。
      二、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當學年度因特殊表現獲各縣市政府以上機
關或外國政府機關表揚。



第四條   申請本奬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當學年度七
月三十一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申
請者,不在此限。
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即辦理初審,並彙整初審結果提送主管機關審查。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應設審查小組,其組織、運作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本獎助之金額為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由審查小組依個案具體情
形決定之,每人每學年度以獎助一次為限。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