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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使特殊教育學生
接受適性教育,並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未安置於特殊教育班
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實施。


第四條   特殊教育方案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基本資料。
四、個案現況能力與需求描述。
五、鑑定與評估。
六、實施方式。
七、實施內容。
八、實施地點。
九、人力需求。
十、執行進度:以學年(期)為執行期程。
十一、經費預算。
十二、預期效益。


第五條   學校應將特殊教育方案提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每
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派員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及方案提送高雄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後核准實施。


第六條   特殊教育方案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或督導。
特殊教育方案實施結束後,學校應於一個月內彙整實施成果,提送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