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使特殊教育學生
接受適性教育,並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未安置於特殊教育班
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實施。
第四條 特殊教育方案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基本資料。
四、個案現況能力與需求描述。
五、鑑定與評估。
六、實施方式。
七、實施內容。
八、實施地點。
九、人力需求。
十、執行進度:以學年(期)為執行期程。
十一、經費預算。
十二、預期效益。
第五條 學校應將特殊教育方案提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每
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派員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及方案提送高雄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後核准實施。
第六條 特殊教育方案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派員訪視或督導。
特殊教育方案實施結束後,學校應於一個月內彙整實施成果,提送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