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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並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經本府核准設立二年以上之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或私立 學校特殊教
育班於本市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 教育,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助:
一、教學成績優良或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
二、改善校舍或增置教學設備對於特殊教育確有助益。
三、辦理特殊教育活動確有獎助之必要。
同一學年度已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接受獎勵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
辦法申請獎助。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之獎助,以用於辦理下列事項為限:
一、聘用特殊教育師資、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二、購置特殊教育教學相關設備。
三、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第五條   依法核准立案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 體於本市辦
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與特殊教育有關之 下列事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獎助:
一、學生輔導與活動。
二、學生家長之親職教育。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事項。


第六條   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依本辦法申 請獎助時,
得優先受獎助。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之獎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辦理特殊 教育事項實
施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依第四條規 定申請者,並應於每學年度主
管機關所定申請期限內為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依據、目的及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得設審查小組;其組織、運作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之獎助,每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年度經費用罄時,不再獎助。



第十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核定用途使用獎助金。


第十一條   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助、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
性質之其他獎助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獎助金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獎
助,追繳已受領之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
核准獎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十二條   依本辦法受領獎助者,應詳細列帳,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財產管
理,以備主管機關之查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