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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說  明: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辦  法: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施九年一貫課程,特依國民中
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訂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
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高雄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三十分
為原則;學校作息自七時四十五分開始,十六時三十分以前放學為原則;國
中如辦理課業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
學生安全。


三、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非學
習節數之活動,如升降旗、清掃、晨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
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需要自行安排。


四、為提升學生健康體適能,在顧及正常教學及學生身心健康情形下,各校
應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時段之第二節課間活動十五至三十分鐘為身體活動
或視力保健時間。


五、學習節數國小每節上課四十分鐘、國中每節上課四十五分鐘,惟各校得
視課程安排之需要,在學習總節數不變的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
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


六、各校應依本原則擬訂學校作息時間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