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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中字第109365397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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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施行,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規定,
訂定本原則。
二、 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三十分為原則;學校作息自七時四十五分開
始,十六時三十分以前放學為原則。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校條件、家長期望、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三、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領域學習及彈性學習課程,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如升降旗、清掃、晨間
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需要自行安排。

四、 為提升學生健康體適能,在顧及正常教學及學生身心健康情形下,各校應調整上午、下午之第二節課間活動
或擇一時段安排十五至三十分鐘為身體活動或視力保健時間。
五、 學習節數國小每節上課四十分鐘、國中每節上課四十五分鐘,惟各校得視課程安排之需要,在學習總節數不
變的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
六、 各校遇特殊情事,得臨時調整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惟須與學生家長充分溝通與公告,並函報本局。
七、 各校應依本原則訂定學校作息時間表,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