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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青年局青年社團活動發展補助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培養本市青年知能發展,鼓勵青年藉由團體活動激發創意,積極展現自我並相互學習,發展跨界學習能力,強化本市
青年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正式核准成立之社團、學生自治組織或團體。
三、 本要點之補助活動範圍,為公共展演、公開競技、參訪觀摩、志願服務、培訓研習、體驗學習、城市交流或其他經本局
認可之公共參與相關活動。
四、 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
  (一)補助申請表及應檢附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二)青年參與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申請得由本市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代為辦理。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
五、 本要點之補助金額、項目及次數如下:
  (一) 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但三校以上聯合辦理之跨校性活動,各校每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項目:詳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之項目(格式如附件三)。
  (三) 補助次數:同一年度以二案為上限。但各校代為申請或補助案件屬三校以上聯合辦理之跨校性活動,不予計入。
六、 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准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活動地區為國外及大陸地區。
  (二)活動未具體呈現第三點規定之內容。
  (三)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四)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五)活動未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 申請案件由本局依收件順序審查;補助金額之決定,應參酌青年參與人數以及活動之性質、內容、地點與時間等因素為
之。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准函。
    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查有修正計畫之必要者,本局得限期通知申請者修正,並於申請者依限修正完成後,予以核定。
八、 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來源,包含自籌款及向本府以外機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
九、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如有變更經費之必要,受補助對象應於活動開始十日前檢附補助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格式如附件
四),經本局書面同意後辦理變更。
十、 受補助對象所製作之文宣資料、網站、社群平台或場地佈置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青年局」中
英文字樣及本局標誌。
    受補助對象應視本局需要,配合參與成果發表會或宣傳推廣活動,並提供活動成果文字暨影像紀錄供本局使用。
十一、 受補助對象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辦理經費請撥,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
完成請撥: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六)含執行成果概況表之成果報告。
  (七)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八)本局補助項目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九)跨行通匯同意書。
    前項第八款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前二項申請資料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
十二、 未依前點規定期限完成請撥者,視為放棄請領補助經費,並列為爾後補助審查之重要參據。
十三、 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查核受補助對象之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
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查核及了解結果納入未來審查補助之重要參據。
    受補助對象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於活動期間從事與補助計畫內容不相關之活動、申請補助資料不實
或有造假浮報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
    受補助對象舉辦之活動違反政府法令、學校校規、公序良俗或以營利目的進行勸募等不當行為,本局得視情節之輕
重,二年至五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受補助對象所屬學校當年度累計達二案者,本局得書面通知一年內停止受理該校之申
請案。
十四、補助款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