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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
    第五十條之一之裁罰事件,並使裁量有統一標準可資依循,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府交通局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事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特別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
    予以減輕或加重。
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者,大眾捷運
    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
    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