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 第五十條之一之裁罰事件,並使裁量有統一標準可資依循,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府交通局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事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特別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 予以減輕或加重。 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者,大眾捷運 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 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