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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路面回填品質抽查檢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確保道路路面挖掘回填工程品質,並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抽查檢驗作業小組由下列單位派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

(一)本局政風室。

(二)本局工程企劃處第五課。

(三)本局工程企劃處第六課。

(四)委託檢(試)驗機構或廠商。

 


三、抽查檢驗作業範圍:辦理抽查檢驗前一月份管線申挖施工完成案件。

 


四、抽查檢驗作業程序:

(一)將抽查檢驗作業範圍內之案件,依各管線埋設人分類後編列序號, 

採隨機抽樣方式決定並安排抽查檢驗時程。

(二)受檢驗之管線埋設人應派員會同作業並負責提供機具及人力(含膠

輪式挖土機),作業完成後應將路面回填、修復。

(三)委託檢(試)驗機構或廠商應將試驗報告於取樣後一週內送本局彙辦。

(四)辦理抽查檢驗作業應拍照存證並製作紀錄。

 


五、抽查檢驗作業頻率:

(一)抽查檢驗作業以每月辦理一次、每件申挖工程抽查至少一點為原則。

(二)本局得視管線埋設人施工品質增辦不定期抽查檢驗,或經抽查檢驗作業

小組成員會商認定增減作業頻率。

 


六、抽查檢驗作業項目及標準:如附表一。

 


七、抽查檢驗作業結果缺失部分除依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論處外,管線埋設 

人應確實改善,並將改善結果函報本局。

 

 


 

說  明: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路面回填品質抽查檢驗作業要點
辦  法: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路面回填品質抽查檢驗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