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確保道路路面挖掘回填工程品質,並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抽查檢驗作業小組由下列單位派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加:
(一)本局政風室。
(二)本局工程企劃處第五課。
(三)本局工程企劃處第六課。
(四)委託檢(試)驗機構或廠商。
三、抽查檢驗作業範圍:辦理抽查檢驗前一月份管線申挖施工完成案件。
四、抽查檢驗作業程序:
(一)將抽查檢驗作業範圍內之案件,依各管線埋設人分類後編列序號,
採隨機抽樣方式決定並安排抽查檢驗時程。
(二)受檢驗之管線埋設人應派員會同作業並負責提供機具及人力(含膠
輪式挖土機),作業完成後應將路面回填、修復。
(三)委託檢(試)驗機構或廠商應將試驗報告於取樣後一週內送本局彙辦。
(四)辦理抽查檢驗作業應拍照存證並製作紀錄。
五、抽查檢驗作業頻率:
(一)抽查檢驗作業以每月辦理一次、每件申挖工程抽查至少一點為原則。
(二)本局得視管線埋設人施工品質增辦不定期抽查檢驗,或經抽查檢驗作業
小組成員會商認定增減作業頻率。
六、抽查檢驗作業項目及標準:如附表一。
七、抽查檢驗作業結果缺失部分除依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論處外,管線埋設
人應確實改善,並將改善結果函報本局。
說 明: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路面回填品質抽查檢驗作業要點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