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辦  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
法規內容:
一、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二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一
次。


二、代理期間在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嘉獎二
次。


三、代理期間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記功一次。


四、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工作繁重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由
二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