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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3: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河川志工實施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通則
一、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善用民間資源,培育志願服務人力,協助推展愛護水資源、環境教育宣
導及防災工作,並提供民眾參與水利公共事業之機會,促進民眾對水資源與河川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利局河川巡守志工(以下簡稱為志工)為對高雄市水資源及河川環境維護、管理及教育等各項
工作,具服務熱忱與興趣,且有志參與本局各項公共服務者。
三、志工招募:
新進志工人員,須完成基礎課程與特殊課程之培訓,其中基礎課程內容含志工角色與合宜之服務態度、志願服務
基礎訓練課程等,特殊課程內容含任務使命、服勤規定及依志工任務性質規劃之。
志工完成培訓,經遴選合格者由本局發給結業證書、志工服務證、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志工之福利與義務如下:
(一)福利
1.服勤期間由本局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2.參加本局舉辦之活動及志工訓練,即核予服務時數或學習時數。
3.各志工隊每年度依本局核定分配經費額度內,應擇定以下其一方式運用並依本局規定檢據核銷:
(1)購置執勤服裝或清掃工具。
(2)由各志工隊提出計畫申請書,經本局核定後,得自行辦理增進志工隊員知能之課程或研習會「含講師費及
餐費:依高雄市政府規定上限調整、場地費、文具用品。」
(3)每年5月至11月本局防汛期間執勤者,依據各隊排班表及簽到簿之出勤日數,每日發給執勤津貼(依高雄市
政府規定上限調整)。
(二)義務
1.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相關規定。
2.參與本局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座談會及邀請或指定出席之活動。
3.妥善使用、保管志工服務證。所配發之服裝及證件均代表本局,應僅於服勤時穿戴使用,且不得借予他人穿戴
或使用。
4.志工為無給職,不應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且不得有任何收費、圖利行為。
5.不得以本局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圖利或發表損及本局與志工隊聲譽之言論。
6.志工應詳填個人基本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告知本局及志工隊,以利訊息之傳遞與行政業務
之推動,若未主動告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五、為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如下:
(一)於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本局得依服勤績效頒給榮譽獎狀,並得推薦參加相關表揚獎項之選拔。
()服務年資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本局
得依規定認證志工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由本局協助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
務榮譽卡。

六、志工(隊)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視情節輕重予以口頭申誡輔導、取消志工(隊)資格等方式處置:
(一)年終考核服勤時數未達40小時者
(二)年度內經排定之勤務無故不到,逾3次者。
()私自將志工證或志工服飾借予他人使用或穿戴者。
()未經本局同意散布尚未公開之訊息者。
(五)以本局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圖利或發表損及本局及各志工隊聲譽者。
(六)服務期間,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有損本局或各志工隊之聲譽並經查屬實者。
(七)影響本局志工業務推行且情形嚴重,屢勸不聽者。
七、服務期間中途離職或經本局取消志工資格、不續任、解任者,應繳回志工服務證及志工服飾
八、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資格保留至原因消滅為止,原因消滅後未向本局申請恢復資格者,視
為放棄擔任志工資格:
(一)服兵役。
(二)須長期出國者。
(三)因重病無法服勤。
(四)升學或開學。
(五)其他不可抗拒情事或重大變故。
貳、考核及表揚
九、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執勤狀況,志工運用機關應定期辦理考核與表揚作業,並於每年年初公開表揚。
(一)考核方式如下:
1.每月由志工運用單位彙整志工出缺勤紀錄、服務總時數,若有特殊事蹟與貢獻亦一併列入。
2. 考核起迄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止,每年12月底完成該年度之考核工作,並於次年初進行年度表揚。
(二)表現優良者,給予下列各項表揚:(每人每種獎項不重複發給)
1.卓越個人獎:凡服務確具績效,入隊滿8年且執勤1000小時以上者,頒發榮譽狀。
2.績優貢獻獎:凡服務確具績效,入隊滿12年且執勤1600小時以上者,頒發榮譽狀。
3.志工團體獎
1)依據各隊服務紀錄冊領冊率(40%)、團隊服務總時數比率(30%)、參加本局相關活動或訓練人次、得
到中央或地方特殊獎項等優良事蹟(每增加1人(件)即加0.3分,30%)。如違反本要點第6點規定,每次扣2
分,年度中得累次計算。
2)志工隊年度總成績前3名獲頒「優等」,各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3,000元予以鼓勵;總分4至8名獲頒「甲
等」,各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2,000元予以鼓勵。
3)團體獎金由隊長代為領取,其獎金須依中華民國稅法繳納所得稅,年度報稅時必須計入個人(單位)所
得。
叁、 志工隊長選舉
十、志工服務隊長、副隊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職責如下:
(一)隊長職責
1.對外代表志工隊,廣結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2.受本局指導,協助策劃、服務及執行各項工作。
3.負責志工服務隊督導與管理,並維持志工隊正常運作及經驗交流。
(二)副隊長職責
1.襄助隊長處理權責事宜。
2.配合隊長任務交付,協助推動與執行
十一、志工幹部選任資格及程序如下:
(一)隊長及副隊長
1.隊長及副隊長選任資格如下:
(1)曾任隊長、副隊長,服務績優經本局或各志工隊員推薦者。
(2)從事水利工作績效卓著,經本局或各志工隊員推薦者。
(3)服務績優,或曾獲頒傑出貢獻、熱忱服務、精神標竿、幹部服務及榮譽獎等之一,經本局或各志工隊員推薦
者。
2.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之志工,經下列選任程序,由本局聘任為隊長、副隊長:
 (1)本局於遴選年度5月底前,通知各志工隊自行選任隊長及副隊長。
 (2)本局彙整當選名單後,於6月底前聘任。
 (二)志工幹部自聘任日起任職,任期2年。
肆、經費
十二、河川志工所需經費,由本局 「一般行政-業務管理」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伍、 附則
十三、本要點經本局審議核定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自函頒下達當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