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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1034101900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修正2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辦法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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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四維環廢管字第1000044070號令訂定自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540047300號令修正全文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1034101900號令修正全文除第9條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施行。